常州市贯彻《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告(五)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下载)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依法快速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和实现保险快速理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单方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灯外表件等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早上6时至夜间21时在本市市区(包括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戚墅堰区、武进区)范围内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四条 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常州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事故车辆保险理赔事宜。
第五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事实基本清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六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按下列方式和步骤进行:
(一)迅速撤离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二)当事人各方互相核实车辆检验标志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简称交强险)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
(三)各方当事人必须于24小时内一起驾车到常州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第七条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第八条 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交强险限额以内而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可因理赔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作出事故认定,由服务中心驻点民警根据当事人填写的《记录书》、车物损失确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相应的调查情况作出《事故认定书》,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进行理赔。
第九条 如发现当事人涉嫌骗保的,由服务中心驻点民警对事故事实进行调查,如查证当事人确有骗保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对服务中心的保险公司定损有异议的,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损。
第十一条 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第十二条 对先行撤离现场的轻微事故当事人,且无第五条所列五种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撤离,事故按简易程序处理,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一律扣留车辆,移交辖区交巡警大队立案,事故按一般程序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当事人。
第十四条《记录书》可以在保险公司服务大厅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常州信息港”网站下载,并随车携带。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驾车驶向服务中心的途中,如为逃避责任而故意逃离且在《记录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一律按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处理,对查获的当事人,依法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记12分。但经调查,当事人已留真实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因故而离开的,且迟迟不解决赔偿事宜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赔偿纠纷问题。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所需的材料,保险公司在收到当事人材料齐全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轻微事故当事人的赔付工作。
第十七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和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9月5日起施行。
常州市车管所开通异地监控查询和简易程序处理功能的通告(四)
常州市车管所电子警察处罚点开通机动车异地监控记录查询与处理功能通告如下:
为方便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查询和处理本市和外省市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日前市车管所电子警察处罚点开通了机动车监控记录(含本市市区、辖市区、外省市抓拍录入的监控记录)查询和简易程序处理功能。
二○○七年二月二日
常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三)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让城市交通更加畅通,市民出行更加方便,交通秩序更加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限制摩托车通行区域
1.2007年1月15日起,每日8:30—17:00,禁止摩托车(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下同)在市区长江路以东、龙城大道(原城北干道)以南,丽华北路(原丽华路、五角场路)、青龙西路(原常焦路)以西,中吴大道(原常锡路)以北范围内通行。
2.双桂坊、青云坊和公园路,继续全天禁止摩托车通行。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1.凡2006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登记上牌时间:2006年12月20日—2007年2月15日)。
2.对2007年1月1日起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予上牌。
3.根据市区道路交通实际状况,适时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区域限制通行。
4.严禁未按规定登记上牌的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严禁电动自行车上机动车道行驶,严禁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
5.电动自行车牌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一律作废。
三、中心城区实行货运汽车夜间通行
从2007年1月1日起,每日7:00—20:00,禁止货运汽车在市区长江路以东,关河东路、关河中路、关河西路(原常新路、关河路)以南,丽华北路(原丽华路、五角场路)以西,中吴大道(原常锡路)以北范围内通行,关河东、中、西路部分路段(怀德北路—小东门路)禁止通行。
除上述区域以外,原货运汽车通行规定不变。
四、加强市区汽车停放管理
依法提高中心城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对道路汽车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适度控制中心区域汽车通行总量。
五、规范车辆驾驶人和行人通行行为
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行人应走人行道,通过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切实缓解市区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对市区部分道路交通组织进行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阳里实行机动车由西向东单向行驶。